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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关于发布2008版交收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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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7 14:44:11

  



 

 

 附件:

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塑料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塑料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2003GB本)》(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交收业务由交易所交易管理部、物流中心和财务结算中心共同负责。交易所要求交易商严格按照《广东塑料交易所电子订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操作,交易所有义务给予监督,并根据反馈的情况分别处理。

第二章 实物交收

第四条 交易所货物交收是指交易双方对交易的塑料商品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五条 在合同最后交易日(第一交收日前一交易日)后,所有未转让合同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收方式履约。
第六条 实物交收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收期内完成。交收期为合同交收月份的15日至16日(共两个交收日)。因交收期内遇法定节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收期。
第七条 交收双方的交收实物及货款均已提前准备完毕,且均愿意提前进行实物交收的,经交易所核准同意后,可按正常交收手续实行提前交收。提前交收申请如在5个交易日(含当日)内配对不成功,自动转入按期交收程序。
第八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均同意在交易所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交收,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三章 货物入库

第九条 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向交易所办理交收预报,填写《广东塑料交易所入库申报单》(表格可在交易所网站下载),内容包括品牌、型号、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收仓库名称并提供各项单证等。入库货数量超过1000吨,则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办理交收预报。
第十条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在接到入库申报单后3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开出《广东塑料交易所入库通知单》通知交易商并通知收货交收仓。申请入库数量超过1000吨,则在接到入库申报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开出《广东塑料交易所入库通知单》。交易商须按《广东塑料交易所入库通知单》确定的指定交收仓库进货,并按照交易所确定的每日入库计划安排货物入库。无《广东塑料交易所入库通知单》的货物不能入库。《广东塑料交易所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10日内有效。
第十一条 商品运抵指定交收仓库后,指定交收仓库按《广东塑料交易所入库通知单》的相关内容对到库货物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核完毕后,当日填制仓库收货单据,作为送货签收凭证,相关单据只作货物入库交接凭证;具体入库情况要以交易所物流中心开具的《存货凭证》为准。
商品到库验收时,交易商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交易商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二条 交易所在货物入库后的下一工作日开具《广东塑料交易所存货凭证》给客户,《存货凭证》只作为货物入库的正式确认证明,不能用于提货、出仓等用途。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保证入库货物符合交易品种规定的质量要求。货物卸入交收仓后,交易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向交易所提供该批货物的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单应加盖交易商有效印章,作为质量纠纷处理依据。未能提交质量检验单或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不能进行仓单注册。交易商应承担入库货物在交收期间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仓单注册

第十四条 交易商取得交易所核实签发的《广东塑料交易所存货凭证》和提交质量检验单后方可进行仓单注册申请,填写《广东塑料交易所仓单注册申请表》(表格可在交易所网站下载),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审核交易商的仓单注册申请后向交易商签发《广东塑料交易所注册仓单》。
第十六条 交易商取得注册仓单后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交收、抵免货款或进行货物融资质押。

第五章 货物出库

第十七条 交易商如需提货出库,应提前向交易所提出提货申请,填写《广东塑料交易所提货申请表》(表格可在交易所网站下载),提货申请表应加盖在交易所预留公章、指定人员签名,交易所在审核并与交易商确认无误后,计清仓储、装卸和保险等有关费用后予以发货。
第十八条 交收后,买方交易商提货需在第二交收日方可提货,提前交收必须在在配对成功的次日方可提货。交易商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交易所代为发运。
第十九条 交易商委托提货人到指定交收仓库提货时,提货人的相关资料应与提货申请表上的资料一致,否则仓库有权不给予发货。
第二十条 交易商或其委托人到交收仓库提货时,有义务对仓库装车过程进行监督。货物装车完毕后与仓库管理员在出库的相关单据上签收“提货数量及质量,货物出库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关系。

第六章 货物交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收货物质量标准应符合广东塑料交易所公布的塑料电子订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交易商申请入库交收的货物,一旦发现混有不符合交收要求货物,则该批货物全部不允许交收。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用于交收的货物,必须保证重量无缺、外包装完好,破包不允许交收。
第二十三条 货物收发重量以指定交收仓库检重为准。商品进出库时,交易商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监发;交易商不到仓库监收监发的,视为交易商对指定交收仓库所发的实物数量、质量没有异议。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申请入库用于交收的货物,生产日期距离交收日不得超过180天(六个月),否则不能用于交收。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入库用于交收的货物,应在货物入库两天内提供加盖交易商有效印章的生产厂家或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到广东塑料交易所质检处,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可免于送检。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货物的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检测项目、质量检测结果与质量检测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凡未提供质检报告单的货物,一律不得参与交收,交易所不予以开立注册仓单。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货物的质量要求,加快商品流通,避免货物长期存放造成质量下降或包装受损,货物从入库当天(含当天)起超过90天未进行交收或出库的,仓储费用按货物所在仓库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第二十八条 当月交收的货物必须于当月10号之前全部入库,10号以后入库的货物不能用于当月交收。即期交收的货物必须在最后交易日前三个工作日入库。
第二十九条 参与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严格遵守广东塑料交易所对指定交收品牌的各种实行标准,并严格遵照交易所交易配对结果实行。

第七章 交收仓库

第三十条 交收仓库由交易所指定,交易商在交易所交易后进行交收的货物应在指定交收仓库进行交收,如买卖双方交易商均同意在交收仓外交收,相关事宜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
第三十一条 交收仓库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费用情况及变动情况由交易所在网站(www.gdpe.cn)上进行公布。

第八章 交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 实物交收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收手续费。费用按交易所对外公布的费用实行。
第三十三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以交易所网站公布为准,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 进库费、出库费、分拣(整理)费、过户费、代办费、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由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发生,按规定标准出具有效结算凭证,由交易所同交易商核对后,由交易商按照约定时间及付款方式向交易所付清;
(二) 仓储费按日收取。第一交收日(含当日)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第二交收日(含当日)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买卖双方的相关费用由交易所代收并定期与相关单位结算。

第九章 交收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 买方未按订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分批货款;
2、 卖方未按订货合同及本交收细则约定及时、足额入库货物或支付交收保证金;
3、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订货合同及本交收细则约定的标准;
4、 违反订货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三十六条 违约处理
交易商出现违约行为,交易所严格按照《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2003GB本)》中违约处理的条款实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塑料交易所现货交收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修订和说明权归广东塑料交易所有限企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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